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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燕晓娟与邵连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晓娟,邵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燕晓娟,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高地村高地三组。被执行人:邵连会,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新道梁村杨树林组。本院在执行燕晓娟与邵连会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燕晓娟申请撤回对邵连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