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燕晓娟与邵连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晓娟,邵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燕晓娟,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高地村高地三组。被执行人:邵连会,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新道梁村杨树林组。本院在执行燕晓娟与邵连会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燕晓娟申请撤回对邵连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