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饶银秀、李尚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银秀,李尚卿,蔡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饶银秀,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李尚卿,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蔡雪琴,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执行人饶银秀与被执行人李尚卿、蔡雪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民终5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尚卿、蔡雪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饶银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尚卿、蔡雪琴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5756.46元及利息、执行费136元、诉讼费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冰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