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767号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法定代表人:陈秀业。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前京村。法定代表人:林海。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起诉,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3日,被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在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对欠条上盖章及签字,确认被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05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3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未还,按照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仅支付了30000元,剩余50500元至今未付,遂��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05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