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136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刚平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4层510。法定代表人:刘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刚平,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句容市。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云云审判员 张伍龙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