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804陆雅婷与钱章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雅婷,钱章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1804号原告:陆雅婷,女,1983年3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钱章小,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陆雅婷诉被告钱章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雅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章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雅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钱章小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2日,被告钱章小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钱章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2日,被告钱章小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陆雅婷现金伍万元(¥50000元)借款人钱章小2013年2月22号”。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陆雅婷陈述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告钱章小催要,钱章小有时拒接电话,即使打通了被告也会以各种理由推诿。2017年2月24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后,钱章小再次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一张,当时钱章小说这2万元算是上笔借款5万元的利息。为此,原告陆雅婷另提供2017年2月24日钱章小出具借条复印件一份。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被告钱章小经原告催要借款后未履行其还款义务,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钱章小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钱章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章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雅婷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钱章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帐号:62×××46,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审 判 长 温建美审 判 员 周福岭人民陪审员 唐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