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洪权、吴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洪权,吴勇,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财保52号申请人:黄洪权,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申请人:吴勇,男,1976年5月21日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被申请人:黎霞,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申请人黄洪权与被申请人吴勇、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勇、黎霞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桃源新区附2号一层门面一个(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号)价值4964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勇、黎霞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桃源新区附2号一层门面一个(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号)价值4964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02元,由申请人黄洪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习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