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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洪权、吴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洪权,吴勇,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财保52号申请人:黄洪权,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申请人:吴勇,男,1976年5月21日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被申请人:黎霞,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申请人黄洪权与被申请人吴勇、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勇、黎霞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桃源新区附2号一层门面一个(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号)价值4964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勇、黎霞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桃源新区附2号一层门面一个(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号)价值4964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02元,由申请人黄洪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习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