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李占某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李占某。申请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行审105号裁定书申请执行李占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我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行审105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薛 文 武执行员 :张建成执行员:白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张 荣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