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新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宪华、杨柳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华,杨柳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新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宪华,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1月15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2年11月22日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2年1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柳旺(绰号“黑孩儿”),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晓燕,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华、被告人杨柳旺及其辩护人李晓燕、刘俊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13时许,王莹辉(别名小雨、小辉,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平安大道西市场桥西头附近街道按照80元/克的单价,以3000元的总价贩卖给被告人孟宪华分别由七个大黄色塑料包包装和三个小黄色塑料包包装(供孟宪华自己吸食)的毒品。后孟宪华将分装在七个大黄色塑料袋中(共计32.61克)的毒品冰毒按照100元/克的单价,以3500元的总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杨柳旺。杨柳旺又将其中六包毒品冰毒按照200元/克的单价,以5000元总价转手贩卖给“五哥”,将另外一包毒品冰毒准备按照140元/克的单价,以700元的总价转手贩卖给王某。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七个大黄色塑料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重4.06克,4.64克,4.65克,4.66克,4,62克,4,77克,4,67克,共计32.61克;从三个小黄色塑料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39克,总计35.00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认为孟宪华、杨柳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孟宪华系坦白、累犯,贩卖毒品32.61克,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柳旺系坦白、初犯,贩卖毒品27.61克,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柳旺的辩护人认为,杨柳旺贩卖毒品为六大包,共计27.61克,且具有未遂情节,初犯、坦白、真诚悔罪,故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13时许,王莹辉(别名小雨、小辉,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平安大道西市场桥西头附近街道按照80元/克的单价,以3000元的总价贩卖给被告人孟宪华分别由七个大黄色塑料包包装和三个小黄色塑料包包装(供孟宪华自己吸食)的毒品。后孟宪华将分装在七个大黄色塑料袋中(共计32.61克)的毒品冰毒按照100元/克的单价,以3500元的总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杨柳旺。杨柳旺又将其中五包毒品冰毒按照200元/克的单价,以5000元总价转手贩卖给“五哥”,将另外一包毒品冰毒准备按照140元/克的单价,以700元的总价转手贩卖给王某。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七个大黄色塑料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重4.06克,4.64克,4.65克,4.66克,4,62克,4,77克,4,67克,共计32.61克;从三个小黄色塑料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39克,总计35.00克。另查,被告人孟宪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国杰。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孟宪华供述,2016年10月28日下午,黑孩给他打电话说要30克的冰毒,然后他就和小雨打电话说要三十个东西(毒品),当时小雨说见钱再说。后来他和黑孩在生态园见面,之后他们两个又到平顶山市武警医院门口等着黑孩的朋友,就是要买毒品的人,到了以后,黑孩先上车,没等多久,黑孩隔着车窗给了他3000元,并让他上车一起去拿毒品,他就上了车的副驾驶,领着车上的四个人到了西市场的桥头,他下车找小雨拿毒品,还没有见到小雨的时候,黑孩打电话说让他再多拿5克毒品,他和小雨见面后,把3000元给了小雨,小雨就给了他七个橘黄色的大塑料袋装好的毒品,当时小雨说这是35个东西,因为他从小雨处拿毒品是80元一克,当时小雨又给了他三小包的冰毒,每小包一克,说是不跟他算钱了,之后他和小雨分开,回到车上,把七大包毒品给了黑孩,黑孩又给了他500元钱,正当他下车的时候,被民警抓获了。他和小雨交易是80元一克,买了3000元的,应该是38克的毒品,其中35克给黑孩。2、被告人杨柳旺供述,2016年10月28日,五哥给他打电话说想要2000元的毒品冰毒,另外一个濮阳的朋友也要3000元的冰毒,当时他说的是200元一个,五哥也同意了。后来,五哥通过支付宝给他先转了2000元,并约着在平顶山武警医院附近见面。之后他和一个外号叫“光头”的男子打电话说要三十个冰毒,并和光头约着在生态园见面,见面后,他就和光头一起到武警医院附近去找五哥,当时五哥在一辆白色的车上坐着,他也上了这辆车,司机是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子,五哥介绍说司机就是想要(毒品)的人,并让司机给了他3000元现金,他通过车窗把3000元给了光头,让光头去拿货,光头也上了该车,说一起去拿,光头在副驾驶指着路,把他们带到了平安大道的西市场,之后光头下车去拿货,具体去了什么地方他不清楚。这期间,他朋友王某打电话说也想要五个东西(毒品),他就给光头打电话,让光头多拿五个毒品,等回来了一起给钱,等了约十几分钟,光头回到车上,之后他就又给了光头五百元,然后光头给了他七袋冰毒,在他给五哥冰毒的时候,警察过来把他和光头抓住了。他从光头那购买毒品是100元一克,一共是35克。其中5克是给王某的。3、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10月28日,他到公安机关反映他以前从平顶山市一个叫黑孩的男子手中买过毒品,他知道该人经常在平顶山市武警医院贩卖毒品,之后公安机关要求他配合抓获黑孩,他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用自己的手机给黑孩打了电话说准备要2000元的冰毒,另外一个濮阳的朋友要3000元的冰毒,让黑孩准备5000元的货(冰毒),并约好在平顶山见面,之后他通过支付宝给黑孩转了2000元,并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他们开了一辆白色两厢J牌照的车从新郑八千上高速去平顶山,路上他和黑孩联系约好在平顶山武警医院碰面,到了平顶山和黑孩见面后,黑孩上了他的车,他将民警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给了黑孩,然后黑孩把车窗降下了,向路边一个穿土黄色的男子挥了挥手,那名男子过来,黑孩将3000元给了那名男子,该男子拿到钱后,到一边打了一个电话,然后就上车说去拿货,由该男子指着路,大概走了十多分钟,该男子下车去拿毒品,这时有人给黑孩打电话,黑孩说让对方到武警医院门口等着,然后黑孩又给那名下车拿毒品的男子打电话说,让对方多拿五个,也就是五克冰毒。他们在车上等了大概二十分钟,那个穿土黄色衣服的男子回来了,然后坐到副驾驶,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七包用橘黄色塑料袋包的冰毒给了黑孩,当时黑孩给了该名男子一些百元人民币,然后该名男子准备下车时,公安机关的人就来到车前,把人抓住了。他是以200元的价格从黑孩处买毒品,准备了5000元,也就是买25克。他之前从黑孩处买过四五次毒品,都是1000元的左右,也就是5克左右。4、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10月28日13时左右,他给平顶山市的黑孩打电话说想要2个东西,也就是2克冰毒,黑孩说太少了,给他弄5克,然后他就开着车到平顶山市武警医院门口等着黑孩,大概是15点多的时候,他在武警医院门口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局。当时黑孩是以140元的价格卖给他的,5克也就是700元。他之前从黑孩处买过三四次的毒品。5、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孟宪华和杨柳旺交易的7包毒品(重量分别为4.60克、4.64克、4.65克、4.66克、4.62克、4.77克、4.67克)、在孟宪华身上搜出的3包毒品(重量为2.3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孟宪华身上搜出3包冰毒及500元现金并扣押,从被告人杨柳旺手中扣押7包冰毒。7、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处扣押毒品的重量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孟宪华辨认出同案犯小雨。9、通话记录截图、转账截图、聊天截图证实,李某与被告人杨柳旺通话、聊天及转账的情况。10、上缴毒品单据证实,新郑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将扣押的涉案35克冰毒上缴。11、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孟宪华杨配合民警将制造毒品的李国杰抓获。12、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到案情况。13、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孟宪华有前科,杨柳旺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分别贩卖毒品32.61克、27.61克,对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被告人杨柳旺在实施贩卖给王某毒品的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在对被告人孟宪华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3、协助抓获同案犯,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杨柳旺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柳旺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柳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柳旺在实施贩卖毒品过程中,贩卖给李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贩卖给王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交付,属于犯罪未遂。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孟宪华、杨柳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宪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柳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毒品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 莹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科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