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德荣与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荣,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64号原告:沈德荣,男,1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英,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根,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德荣与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沈德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沈德荣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