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德荣与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荣,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64号原告:沈德荣,男,1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英,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根,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德荣与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沈德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沈德荣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