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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强、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强,王伟,江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勉,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强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江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在王永强与王伟、江勉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有关于南外楼梯的约定,涉案房屋是两层楼房,在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很短的时间内,楼梯被案外人拆除,直接影响涉案房屋的使用;涉案楼梯是否在房屋转让协议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对于本案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一审法院在对该事实并未查清的情况下,判决驳回王永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金 薇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