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许士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许士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270号之一原告:李军,男,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士龙,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与被告许士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45.5元,本院决定予以退还。保全费537元,由李军负担。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