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旺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旺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73号罪犯董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人,现在河南省阳市监狱服刑。2015年6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浉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董旺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5月,任海军提议并联系承包信阳市金燕宾馆房间以开设发廊为名,组织小姐卖淫从中获利。经与刘建、董旺、张富强商议决定四人以投资参股分红的方式进行,每人各占25%的股份。2014年5月28日承包信阳市金燕宾馆6802房间,由刘建具体负责经营,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彭湘利、吕国生通过董旺等人介绍卖淫女到信阳中乐百花酒店、信阳锦江国际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董旺系主犯。罪犯董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坏,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