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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8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平果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货款2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待计);2、律师费300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275元。以上合计2852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52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