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晓华与湖南鑫源福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华,湖南鑫源福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703号原告:周晓华,女,193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鑫源福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1909房。法定代表人:朱雄伟。原告周晓华与被告湖南鑫源福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晓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晓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碧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