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392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个体。被告:马某,男,年龄不祥,汉族,居民。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