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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莉与贺欣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贺欣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90号原告:李莉,清水河县信用社职工,住清水河县,现住清水河县。被告:贺欣喜,清水河县民政局干部,住清水河县。现住清水河县。原告李莉与被告贺欣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以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星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