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莉与贺欣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贺欣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90号原告:李莉,清水河县信用社职工,住清水河县,现住清水河县。被告:贺欣喜,清水河县民政局干部,住清水河县。现住清水河县。原告李莉与被告贺欣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以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星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