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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133号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办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民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甜,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1986年7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居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1711.5元,由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时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