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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与滁州天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滁州天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676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郑传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天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泳杰,该公司经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滁州天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对被告滁州天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晨& # xB;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   振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珺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