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勇志、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志,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周勇志,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城中家园3#楼4号、5号。法定代表人甘正旺。委托代理人周松柏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周勇志申请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周勇志案款747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部分,现因被执行人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倒闭不营业,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