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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窦新元与王忠平、李凤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新元,王忠平,李凤霞,李海涛,刘燕,杜伟利,廖冬梅,杜伟峰,于海燕,吴明荣,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窦新元,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童鸿飞、叶小珊,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忠平,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李凤霞,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刘燕,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杜伟利,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廖冬梅,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杜伟峰,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于海燕,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吴明荣,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长春镇埕坞村外沃。法定代表人:王忠平。被执行人: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麻线乡麻线村。法定代表人:吴明荣。原告窦新元与被告王忠平、李凤霞、李海涛、刘燕、杜伟利、廖冬梅、杜伟峰、于海燕、吴明荣、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王忠平、李凤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窦新元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王忠平、李凤霞向窦新元支付律师费229500元、评估费10000元共计239500元;三、被执行人李海涛、刘燕、杜伟利、廖冬梅、杜伟峰、于海燕、吴明荣、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8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窦新元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并立(2016)粤0111执1311号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忠平、李凤霞、李海涛、刘燕、杜伟利、廖冬梅、杜伟峰、于海燕、吴明荣、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月期间依法扣划了本案诉讼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的有关账户银行存款合计4512083.36元(其中李凤霞77198.24元,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798000元,李海涛372963.99元,刘燕2415508.57元,吴明荣315412.56元,杜伟利533000元)。上述款项已于2016年3月21日退给申请执行人窦新元4430982.92元。另本院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凤霞、李海涛、刘燕、杜伟利、吴明荣的房产及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霞浦县长春镇埕坞村外沃的两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霞国用2008第1877号、霞国用(2014)第1755号)及海参加工设备一批。经委托福建省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上盖建筑物和设备进行评估后,福建省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福德信资评报字[2016]05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20318109元。上述评估报告已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在期限内亦无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埕坞村外沃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霞国用[2014]第1755号)和上盖建筑物及海参加工设备一批以清偿所欠债务。本院委托福建省鹏翰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拍卖,2016年11月9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16496154元,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2016年12月23日,第二次起拍价13196924元,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2017年3月10日,第三次起拍价10557540元,仍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以最后拍卖价10557540元作价以物抵债。2017年4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至2017年3月20日止,(2016)粤0111执1311号案剩余未清偿本息合计12214755.92元,现将被执行人霞浦县一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埕坞村外沃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霞国用[2014]第1755号)和上盖建筑物及海参加工设备一批作价105575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窦新元抵偿本案及另案(2015)穗云法执字第9122号案,其中本案(2016)粤0111执1311号案分配抵债3732097.02元。二、被执行人方将李凤霞、王鹏鸣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71号2101房作价420万元抵债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方于2018年4月7日前支付60万元余款给申请执行人(不计利息),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60万元后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彰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