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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家军与付春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军,付春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58号原告:胡家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付春涛,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及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军诉被告付春涛返还原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诉讼请求错误,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家军负担。审判员  任丽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