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晓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玲,高京穗,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6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京穗(陈晓玲之夫),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京穗,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蔡家口村一区79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伟,总经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陈晓玲、高京穗申请执行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居福缘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玲、高京穗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晓玲、高京穗称,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房民初字第96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云居福缘公司向陈晓玲、高京穗返还购房款5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2万元。执行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2016)京0111执3353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云居福缘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6年3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以终本方式结案,故本案不符合执行督促的法定情形。对陈晓玲、高京穗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晓玲、高京穗的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煜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