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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林军申请执行王国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军,王国付,史代,王国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军,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付,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代,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汀,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仲裁字[2016]第026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付、史代、王国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9272元(其中包含本金193000元、利息1326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92元、受理费8930元、处理费2679元、执行费48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