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平、张丽萍与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张丽萍,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通海县。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通海县。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纳古镇*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84627599C。法定代表人纳学远,总经理。被执行人通海县富润建材厂。经营场所:通海县纳古镇。经营者纳学文,男,1980年7月15日生,回族,住通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平、张丽萍与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民终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平、张丽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应将通海县天湖银座C幢1单元第24层03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平、张丽萍,并向申请执行人陈平、张丽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027.00元,且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还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平、张丽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0元,执行费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陈平、张丽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民终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德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