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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10月9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邱某,女,1974年12月12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邱某下落,同时我院在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其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回告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后,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邱某的相关财产线索。尔后,经我院征询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意见,其亦同意我院就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2执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