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志军、安平县泽析金属冷拔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安平县泽析金属冷拔厂,王泽析,王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安平县泽析金属冷拔厂。负责人:王泽析。被执行人:王泽析,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立超,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军与被执行人安平县泽析金属冷拔厂、王泽析、王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内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