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爱云、李福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云,李福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137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法定代表人:杨红卫,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玉涛,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住登封市,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爱云,女,汉族,住登封市。被告:李福财,男,汉族,住登封县。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所列被告的住所信息不明确具体,原告也不能补正,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