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程紫薇与李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紫薇,李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909号原告:程紫薇,女,生于1989年2月20日,汉族,本科文化。被告:李卜林,男,生于1991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程紫薇与被告李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紫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卜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紫薇诉称,被告李卜林从原告手借款4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26日给我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至今未还,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李卜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法庭于2017年6月20日与被告李卜林母亲吴雪绒的谈话记录,其对李卜林借原告程紫薇款项及借条均无异议。同时谈到她两次已给原告归还了10000元。被告未向法庭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卜林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程紫薇借款40000元,于2016年10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6年6月1日前后被告母亲吴雪绒两次给原告归还了10000元,下余借款30000元未还。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以上案件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本庭与吴雪绒的谈话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卜林借原告程紫薇款项,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紫薇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李卜林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