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平运货运有限公司与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平运货运有限公司,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52号原告:平顶山市平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卫东区建设东路北开发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5995795E。法定代表人:姜建华,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南环路大转盘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686270880X。法定代表人:马春玲,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科,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鼓楼西人民公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81309784XA。负责人:刘学敏,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鹏鸣,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原告平顶山市平运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的起诉。查:各被告均无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平运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为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德欣审判员 冯 雁审判员 庞彦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