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秀荣与赵伟棋、陈凤明、柴树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荣,陈凤明,柴树民,赵伟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范秀荣,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布敦山村地里井子组。被执行人:陈凤明,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布敦山村地里井子组。被执行人:柴树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布敦山村地里井子组。被执行人:赵伟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白土井子村。本院在执行范秀荣与赵伟棋、陈凤明、柴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范秀荣申请撤回对赵伟棋、陈凤明、柴树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