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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秀荣与赵伟棋、陈凤明、柴树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荣,陈凤明,柴树民,赵伟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范秀荣,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布敦山村地里井子组。被执行人:陈凤明,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布敦山村地里井子组。被执行人:柴树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布敦山村地里井子组。被执行人:赵伟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白土井子村。本院在执行范秀荣与赵伟棋、陈凤明、柴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范秀荣申请撤回对赵伟棋、陈凤明、柴树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