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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金河路便民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金河路便民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5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东门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殿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金河路便民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西段。负责人:赵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金河路便民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晓艳代理审判员  邢保贞人民陪审员  王方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