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玉林与靳苏黔、姚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林,靳苏黔,姚凤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林,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黄平县。被执行人:靳苏黔,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姚凤志,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周玉林申请执行靳苏黔、姚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8.2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82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靳苏黔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兴隆支行02620800001380账户内享有银行存款21700余元,并且每月享有5426元的退休工资收入转入该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靳苏黔、姚凤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2017年6月26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本院作出(2017)黔0329执57号执行裁定,裁定:1、扣划被执行人靳苏黔的存款人民币21700元至申请执行人周玉林的银行账户用于执行本案;2、从2017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月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靳苏黔的退休工资收入4000元、2019年7月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靳苏黔的退休工资收入743元,合计扣划提取96743元至申请执行人周玉林的银行账户用于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景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