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诉被告张强、宋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张强,宋景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371号原告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投资人潘志才。被告张强,男,50岁,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宋景英,女,50岁,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诉被告张强、宋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启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