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廖伟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26号罪犯廖伟,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流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北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2013年12月24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在西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廖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表扬。自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162.33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提出罪犯有二个从严情节,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廖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廖伟于2017年3月21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退出赃款411000元,至此罪犯廖伟已全部退清违法所得的赃款。本院认为,罪犯廖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廖伟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已全部退清犯罪所得的赃款等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