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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义君与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君,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唐义君,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余下镇张家堡村宁西西门198号。法定代表人唐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义君与被执行人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423.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3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嗣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8423元(已发还)。余款及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