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杨燕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杨燕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2号。负责人:黎东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燕广,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燕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