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红涛与王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4民初1167号原告:刘红涛,男,汉族,村民。被告:王耀刚,男,汉族,村民。原告刘红涛与被告王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耀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费11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王耀刚请原告为其安装英达路开关厂院内店面门头发光字,活干完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工费,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7月18日付清欠款。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王耀刚未出庭,未提供证据。原告刘红涛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审查,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被告王耀刚雇佣原告刘红涛为其制作英达路开关厂院内店面发光字。2015年12月20日,经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刘红涛发光字安装工费壹万壹仟伍佰圆整(11500元)还款日期2016年7月18日。欠款人:王耀刚2015年12月20日”。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费,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工费11500元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的利息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耀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红涛工费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王耀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利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