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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国宁与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宁,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宁,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都斛镇。被执行人: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台劳人仲案字【2016】0398-0418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应全额支付35533元工资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依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方展校审判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