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604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恒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恒晟物业有限公司,赵玉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604之2号原告昌图县恒晟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玉刚,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昌图县恒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昌图县恒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恒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图县恒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褚亚兴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