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贵英申请执行程德友、苟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英,程德友,苟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95号申请人杨贵英,女,生于1978年9月,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被执行人程德友,男,生于1965年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苟春芳,女,生于1967年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杨贵英申请执行程德友、苟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德友、苟春芳已全部履行(2015)巴州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智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