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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曾娟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罗老屋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娟,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罗老屋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娟,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罗老屋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罗老屋小组。负责人:罗文革,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罗老屋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罗老屋小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娟土地征收补偿费57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815元,本案执行费782元,合计59597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涉及众多的社会矛盾且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本院暂无法立即进行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晓   军审判员 陈锡凯审判员蒋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