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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海医商贸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云权牧业有限公司、吴红权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海医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云权牧业有限公司,吴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海医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云权牧业有限公司、吴红权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云权牧业有限公司、吴红权银行存款人民币3015567.50元(含执行费3223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