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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555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曹洪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55号原告: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科技创业园A20幢。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曹洪生,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