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行赔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正友、贵阳市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友,贵阳市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黔01行赔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友,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委托代理人谢鹏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627290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贵阳市田园北路花溪行政中心大楼2楼。法定代表人练余天,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晓兵,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花溪行政办公大楼B区3层。法定代表人梅俊,区长。委托代理人杨洋,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248723上诉人张正友与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花溪执法局”)、被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溪区政府”)因城建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赔字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正友上诉称:原判对于赔偿金数额的认定存在违法,且依法应对上诉人张正友的房屋恢复原状;原判将大地之舞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作为赔偿标准违法,上诉人张正友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当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花溪执法局、花溪执法局还应赔偿上诉人张正友房屋租金损失。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三项;2、判令花溪区政府、花溪执法局恢复房屋原状;3、花溪执法局、花溪区政府赔偿张正友房屋租金费用。花溪执法局上诉称,张正友的房屋没有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是违法建筑。花溪执法局应承担赔偿责任范围为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内的直接损失,不包括违法建筑本身价值。张正友对于花溪执法局拆除违建房造成的有关财产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判参照城中村改造、大地之舞项目征收方案对被上诉人房屋损失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按征收方案标准,认定的项目和内容也错误。原审法院自行取证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第一、二项判决。花溪区政府答辩称,花溪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计算方式有异议,具体意见与花溪执法局一致。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赔字2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霍守明审判员 颜 云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