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169号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朔,该公司项目财务部长。被告(反诉原告):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绳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均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2941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52元,由反诉原告梁山恒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王得志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