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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玉霞、印梦园与卞光明、杨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霞,印梦园,卞光明,杨晓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212号原告:陈玉霞。原告:印梦园。被告:卞光明。被告:杨晓荣。原告陈玉霞、印梦园与被告卞光明、杨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玉霞、印梦园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霞、印梦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霞、印梦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