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玉霞、印梦园与卞光明、杨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霞,印梦园,卞光明,杨晓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212号原告:陈玉霞。原告:印梦园。被告:卞光明。被告:杨晓荣。原告陈玉霞、印梦园与被告卞光明、杨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玉霞、印梦园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霞、印梦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霞、印梦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