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庆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庆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1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庆镇,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庆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粤71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关庆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庆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庆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关庆镇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庆镇撤回上诉。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姚湘伟代理审判员  易鸣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