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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5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柴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5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柴建,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柴建所有的浙H×××××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张和(身份证号码:)以1.5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H×××××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和所有,被执行人柴建名下位于浙H×××××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和(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H×××××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