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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张松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张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391626-8,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美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志立,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松辉,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东山县。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松辉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执行人张松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陈城镇山口村黑珍珠观光果园处的基本农田建设鲍鱼场,造成2.68亩的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被破坏,其行为属于破坏基本农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东国土资行罚[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当事人张松辉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恢复被破坏的基本农田耕地原种植条件;2、并处罚款人民币32160元。现申请人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东国土资行罚[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松辉,被执行人张松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行罚[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松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东国土资行罚[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对被执行人张松辉处于罚款人民币32160元,由被执行人张松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长泉审 判 员  林景川代理审判员  洪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艺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