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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君淑与罗治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君淑,罗治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唐君淑,女,生于1963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被执行人罗治洋,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唐君淑与罗治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治洋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君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694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治洋无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罗治洋系本县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本院依法裁定每月提取其工资2000元。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除其工资收入外,无其他收入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9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除已提取的被执行人工资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恢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莹 来源:百度“”